事项名称 结婚登记
对象 个人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收费标准 证书费9元一对 青计收费[2003]1175号
联系方式
申请条件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居民(办理中国内地居民):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非直系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双方均有婚姻意识能力;
8、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9、复婚材料同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材料 1、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 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3、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4、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5、 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少数民族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6、 如有一方属军人,应出具下证件和证明: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7、 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8、 居民身份证,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与军人持有证件填写项目如有出入,不予办理。
9、 女方当事人不是本辖区内常住户口的,提供女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盖有“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的婚育证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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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审核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照片→填写出示《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审查→颁发《结婚证》

市民政局
事项名称 结婚登记
对象 个人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收费标准 证书费9元一对 青计收费[2003]1175号
联系方式
申请条件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居民(办理中国内地居民):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非直系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双方均有婚姻意识能力;
8、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9、复婚材料同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材料 1、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 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3、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4、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5、 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少数民族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6、 如有一方属军人,应出具下证件和证明: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7、 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8、 居民身份证,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与军人持有证件填写项目如有出入,不予办理。
9、 女方当事人不是本辖区内常住户口的,提供女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盖有“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的婚育证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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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审核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照片→填写出示《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审查→颁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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